• 索 引 号:002944136/2018-82704
  • 文件编号:海市监〔2018〕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18-10-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4 16:14 来源:海曙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商品质量监管,有效提升电动车商品整体质量,根据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的通知》(浙工商消〔2018〕18号)、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的通知》(甬市监消〔2018〕46号)和《海曙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海曙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安〔20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抓好我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现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车销售和维修改装环节存在的安全问题、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传,力争通过治理,实现电动车商品质量明显提升。

二、治理重点

(一)电动车及配件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策标准。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引导电动车销售企业提前按照新标准组织销售,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8年5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过渡期后,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一律执行新国标。

新国标将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额定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以及其他技术指标作了强制性规定。

(二)严格依法监管。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车及配件商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开展抽查检验,加强对辖区内网上销售电动车及配件经营者的线下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禁销售“三无”商品和无照经营,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件及时开展调查,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查处。

(四)强化诚信管理。将电动车销售、维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7月开始至2019年6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至9月)。9月30日前,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可依托电子化登记系统,对辖区内电动车销售和维修主体进行全面清查和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参考样式见附件1、附件2)。同时,排查电动车维修企业在维修、改装、拼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制定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至12月)。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车及配件、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加大电动车市场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力度,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依法查处,并通报标称生产者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抽检中涉及检测标准适用问题,对于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判定应当继续执行原有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17761-1999)。同时要大力做好新标准的宣传,鼓励经营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加强对辖区内电动车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引导其合法诚信经营,指导电动车销售企业自觉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觉抵制销售非法拼装、改装、组装的电动车,指导电动车维修企业自觉抵制非法拼装、改装、维修等行为,引导其自行作出书面自我承诺(参考样式见附件3)。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6月底前)。对电动车商品监管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阶段性治理成效(见附件4),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电动车商品监管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电动车商品质量整体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要加强组织部署,在认真分析研判本地电动车经销、维修形式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务求实效。要坚持“查处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继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企业(商家),坚决依法查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狠抓落实,加强协作。在强化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做好消费教育和引导,加强行政指导的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络等新闻媒体,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升电动车经营、维修企业的质量责任人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大与公安、城管、交通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发挥电动车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综合长效治理机制。

省、市安委会将对各地开展治理情况组织督导,要加强与区安委会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在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相关治理行动情况总结和报表(附件4)请各所(分局)于每月18日前上报局举报中心。

联系人:陈海斌;联系电话:83895219、668603。

附件:1.电动自行车销售场所排查花名册

         2.电动自行车维修场所排查花名册

         3.承诺书

         4.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

XXX所(分局)电动自行车销售场所排查花名册

名   称

地    址

经营者及手机号

联系人及手机号

销售的电动车

品牌









































附件2

 XXX所(分局)电动自行车维修场所排查花名册

名   称

地    址

经营者及手机号

联系人及手机号

是否有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采取的

相应措施

















































附件3

承诺书

我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电动自行车的经营销售或维修服务活动,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未取得相关经营资格不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业务;

二、不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不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四、不私自改装和拆卸电动自行车原厂配件;

五、不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

六、不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销售、维修主体责任,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八、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的排查整规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时  间: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由承诺人留存)

附件4

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      

类  别

数  量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经营主体(户数)


责令改正(件)


实施行政指导(次)


查处无照经营电动自行车(家)


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案件(件)


案值(元)


其中:移送司法机关(件)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维修电动车等违法行为案件(件)


案值(元)


其中:移送司法机关(件)


涉及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情况统计(件)

咨询


投诉


举报


挽回经济损失(元)


发布消费警示(次)


                                      填表人:                       时间: 

                                    海市监〔2018〕51号附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