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为员工缴社保费 工伤事故企业自掏腰包
时间:2017-05-08 15:10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由】彭某,2015年8月23日进入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工作,11月12日,彭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2016年3月20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2016年6月19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该公司没有为彭某购买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彭某因工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全部由该公司承担。
  为此,彭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仲裁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裁定该公司支付彭某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20425.34元。
  【仲裁委提醒】企业在进行招聘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小微型企业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尤其应当重视;另外,员工本人也应提高参保意识,提醒企业及时为自己缴纳社保;否则,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将给公司和员工带来不小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