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7-81151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17〕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3-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一个区域为:东至新芝路、柳庄街,南至柳庄街48弄小区(不含),西至香溢大酒店东侧围墙(不含)及人丰布厂宿舍东侧围墙(不含),北至新芝亭小区(不含);另一区域为:东至解放军第二干休所西侧围墙(不含),南至西河街,西至新芝路,北至高塘幼儿园南侧围墙(不含)及宁波方向机厂南侧围墙(不含)。具体门牌地址为:西河街106号、108号、118号、119号、121号、122号、124号、100弄1号-4号、120弄3号-25号、120弄30号、120弄31号、121弄4号、121弄5号、123弄1号-5号、126弄1号-6号、138弄1号-3号、138弄6号、152弄3号、152弄5号-15号、152弄17号、152弄18号,新芝路2号、4号、6号、10号,高塘二村2号,柳庄巷36号(临)、39号、43号-47号、50号-58号、60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52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510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事务所。
三、签约期限为9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等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西河街危旧房改造地块房屋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一个区域为:东至新芝路、柳庄街,南至柳庄街48弄小区(不含),西至香溢大酒店东侧围墙(不含)及人丰布厂宿舍东侧围墙(不含),北至新芝亭小区(不含);另一区域为:东至解放军第二干休所西侧围墙(不含),南至西河街,西至新芝路,北至高塘幼儿园南侧围墙(不含)及宁波方向机厂南侧围墙(不含)。具体门牌地址为:西河街106号、108号、118号、119号、121号、122号、124号、100弄1号-4号、120弄3号-25号、120弄30号、120弄31号、121弄4号、121弄5号、123弄1号-5号、126弄1号-6号、138弄1号-3号、138弄6号、152弄3号、152弄5号-15号、152弄17号、152弄18号,新芝路2号、4号、6号、10号,高塘二村2号,柳庄巷36号(临)、39号、43号-47号、50号-58号、60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总户数510户,其中住宅505户,非住宅5户;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35200平方米,其中住宅约33000平方米,非住宅约2200平方米。房屋地段等级二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2015〕1号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10月,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房龄20年,无室内装修的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4955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户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
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五十四平方米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
(4)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本市海曙区内的后孙五江湾现房,气象路泗洲家园、丽雅苑现房,徐家漕广泽嘉园现房。后孙五江湾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为四级,套型为建筑面积约60㎡、70㎡、80㎡、90㎡、100㎡、110㎡、120㎡、130㎡、140㎡,分别为46套、11套、9套、21套、25套、18套、9套、1套、18套,其中60㎡套型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其余套型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气象路泗洲家园、丽雅苑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套型为建筑面积约80㎡、90㎡、110㎡、120㎡、130㎡、140㎡,分别为93套、91套、27套、55套、43套、25套,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徐家漕广泽嘉园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为四级,套型为建筑面积约65㎡,共50套,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以上房源部分或全部含有底层、庙前及中间套房源)
按照征收政策中可安置面积的计算办法,可安置三处产权调换房屋任何一处的被征收人,均有权选择该处计算得出的相应套型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任何一处产权调换房屋的,根据签约开始先后顺序安置,直至该地块可使用房源用尽。安置该房源的各被征收人的具体房号由征收部门统一安排进行抽签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10月,预测本项目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房龄全新,内部无装修的产权调换房屋后孙五江湾,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1049元/平方米;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房龄2年,内部无装修的产权调换房屋气象路泗洲家园、丽雅苑,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2102元/平方米;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房龄3年,内部无装修的产权调换房屋徐家漕广泽嘉园,预评估比准价格为9524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
上述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
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五十四平方米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4)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5)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过渡费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给予从搬迁之月起计发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
七、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与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或评估价值相当的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调产安置用房的差价。货币补偿方案如下: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土地用途均为商业的房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16年10月为预评估时点,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地面一层,层高4.5米,使用年限为20年,商业出让用地,内部无装修,门面宽深比0.4的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8498元/平方米(含房屋、土地价格)。
房屋、土地用途均为办公的房地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16年10月为预评估时点,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五层以下,层高3.3米,使用年限为20年,办公出让用地,内部无装修的办公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508元/平方米(含房屋、土地价格)。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2)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
八、奖励标准
(一)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或搬迁期限的,不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或搬迁期限的,不给予奖励。
九、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执行。
十、签约期限、协议生效条件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一定时间作为续签期,具体续签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协议生效条件。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截止日期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等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曙区房屋征收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