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7-81152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17〕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2-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
海曙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文件精神,为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为统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布局和规范转移,加快形成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稳妥谋划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因地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我区人口合理布局和规范转移,加快形成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合理确定城乡落户政策,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投资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亲属投靠人员、本区域范围内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投资规模、学历(职称、技能)等级、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老年父母,可以在我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负责)
(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综合考虑文化程度、专业技能、连续居住年限、工作年限、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以及社会贡献等动态方面因素,建立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的综合积分体系,按照辖区综合承载能力,调整和完善现有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和申评办法,吸引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三)在梳理现行户籍政策基础上,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适度调整城区落户条件。(公安分局负责)
以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具体范围,人才的认定、投资规模、突出贡献的具体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等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解释。
三、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一)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公安分局负责)
(二)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统计局等负责)
四、完善居住证制度
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优质公共服务向优秀人员倾斜。按照“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建立积分制管理服务办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要求,合理制定符合现实需求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政策待遇,切实发挥居住证制度在调节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等方面的杠杆作用。(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法制办等负责)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错、重、假、漏”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区统计局、区发改局、公安分局等负责)
六、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不得以退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区农办、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水利局等负责)
(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义务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等政策。(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创业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其本人可继续执行原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区卫生计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等负责)
(五)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六)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局、区财政局等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社会管理基础性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区各部门要从顾大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成立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公安局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对现行与户籍制度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对照调整、及时完善,抓紧贯彻,积极推进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制定或推动出台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三)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户口登记、管理、迁移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就业培训等方面工作。卫生计生、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办法。
(四)强化宣传,合理引导。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的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户籍制度改革动态,强化社会舆论引导,全力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加强督查,落实责任。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纪律性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各项工作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圆满完成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督导机制,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工作不力、行动滞后、拖沓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