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7-00331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7〕1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府办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12-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我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旅游开发建设
(一)支持旅游规划编制。对编制综合性旅游规划的,经认定后给予50%的补助,最高20万元。
(二)推动景区转型提升。对年内新增旅游项目且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老景区,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三)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对区内景区新建、改造旅游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基础设施,经验收,按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四)鼓励乡村旅游发展。对新评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评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的奖励6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小镇创建A级旅游景区,对成功创建3A、2A和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旅游品质提升
(一)鼓励旅游企业品牌创建。对被评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五星级饭店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生态旅游区、四星级饭店,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五星级旅游商品购物点、省级相关基地及旅游优秀项目、金叶绿色旅游饭店、五星级旅行社、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三星级饭店、五花级经济型酒店、金鼎级文化主题特色酒店、五叶级特色客栈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银叶绿色旅游饭店、四星级旅行社、四花级经济型酒店、银鼎级文化主题特色酒店、四叶级特色客栈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市级各类休闲旅游基地、三叶级特色客栈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旅游企业争先创优。对星级饭店、旅行社及其他旅游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评优评佳等荣誉的,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旅游市场开拓
(一)鼓励旅行社引进游客。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我区购买门票的景区游览且全年游客总数达到16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8元;小学生团队、景区自办旅行社减半计算,入境游客每人次再奖励3元。每人次奖励额度不超过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50%。对旅行社招徕游客在经认定的饭店住宿且全年游客住宿人数达到500人次的,每人每天按饭店等级给予4-10元的奖励(住宿在二星级旅游饭店、三花级经济型酒店、三叶级特色客栈及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每天奖励4元;住宿在三星级饭店、四花级经济型酒店、四叶级特色客栈、银叶绿色饭店及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每天奖励6元;住宿在四星级饭店、五花级经济型酒店、金叶绿色饭店、五叶级特色客栈及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每天奖励8元;住宿在五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每天奖励10元),入境游客每人每天再奖励3元。游览景区人数和住宿人数超5万人次的,再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旅游企业营销。本地旅游企业参加各级旅游部门统一组织的宣传促销、旅游招商活动的,给予参展摊位费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5万元。参展展会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本地旅游企业为吸引更多游客来海曙旅游而举办的大型旅游节庆、创意旅游活动,按规模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四、附则
(一)本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奖励办法;以上相关荣誉称号以当年的正式批文或证书为准;对已享受落户奖励政策的企业,三年内被评为同等落户时品牌的,不作奖励;被评为高于落户时品牌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旅游企业和区外旅行社,乡村旅游发展创建主体单位、会务服务公司享受本政策。申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申报项目必须属实。如有违反社会诚信,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3年内该企业申报资格。申报企业须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未完成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旅游安全目标责任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该企业当年申报资格。
(三)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扶持资金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政策兑现补助工作由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各镇(乡)、街道申报,经财政部门会同区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核后报批兑现。
(四)本政策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意见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认定。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