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7-00338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7〕12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府办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11-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海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制度,有效及时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助〔2014〕2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lt;社会救助暂行办法gt;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5〕6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非定期和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和分层分类救助原则;
(三)坚持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原则;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由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管理,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服务,及时掌握困难家庭情况,实施“主动帮扶、分类救助、逐户量化、标准有别”。
区民政局是实施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按一定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下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负责指导和检查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并设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科目,确保足额到位。
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绩效评估。
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生计生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困难家庭的临时帮扶和救助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将审核审批情况及时录入区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代理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户籍在海曙区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家庭:
1.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地户籍人员;
(二)持有我区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生活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不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二)不配合审核、审批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三)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四章救助内容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家庭困难情况,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为目标,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实行一事一审批。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宁波市最低生活保标准6倍以下的助困临时救助;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酌情提高临时救助金额。具体情形如下:
1.人身意外伤害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触电、雷击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0元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救助。
2.突发灾害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0元以内的突发灾害救助。因房屋倒塌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二)助困:对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人员,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或采取发放物品、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低于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按宁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助学:对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生活困难,无法顺利完成学业,且没有享受慈善、残联、总工会等部门结对帮扶、助学和未免学费的在校学生,按学年给予助学救助。其中: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每学年10000元;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每学年8000元;在校高中生按学年给予5000元以下的助学救助。
(四)助医:本区户籍的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含保险理赔)、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按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医疗临时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特困持证人员、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困境儿童,支付大额医疗费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医疗临时救助;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酌情按个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50%以内给予医疗临时救助,但全年累计医疗临时救助额度一般控制在50000元以内。
2.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申请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医疗临时救助;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视家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医疗费用30%以内给予医疗临时救助,全年不超过50000元。
(五)符合条件的海曙区户籍人员,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分为申请对象申请和管理审批机构主动发现代为申请两类。
(一)申请对象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辖区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向《浙江省居住证》签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代办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无正当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村(社区)不得拒绝代办服务。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辖区居民及时核实,帮助有困难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相关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临时救助申请所需材料。申请对象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除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疾病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原始病历、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关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其他社会救助机构救助情况和社会捐赠等相关材料。
(二)火灾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情况等相关说明。
(三)因意外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就学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就学证明或《学生证》。
(五)死亡原因申请救助的,应出具火化证明。
(六)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第十条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可以请求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救助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发放,报区民政部门备案;3000元以上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每月将救助情况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乡)、街道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资金在24小时内到位,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区民政局应建立相应的临时救助档案,加强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规范操作。
第六章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慈善帮扶、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临时救助资金。区财政局要将社会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区划拨经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捐助款物。
第十四条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范管理,筹集的资金全额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十五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工作,防止随意救助和其他不规范救助现象发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采用虚报或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款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临时救助资格,并追回领取的救助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家庭不诚信记录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曙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海政办〔2015〕8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