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辞职单位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7-11-06 09:38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2009年6月1日,朱某入职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担任教练职务,每月工资3100元。入职后,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9月21日,朱某提出辞职,而后便不来上班。单位一方认为朱某未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使单位无法及时找到合适人员来顶替朱某的位置,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单位以此为由,要求朱某赔偿单位损失。朱某不服,于2016年11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1、单位以3100元为基数为朱某补缴2009年6月至2016年9月的社会保险;2、单位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21700元。
  【案件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主要法理依据有: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
  一、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就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予以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主张损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结合本案,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法定义务,其应依法为朱某补缴社会保险。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尽管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具有单方性,即在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条款也包括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而,本案中,单位应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700元。
  综上,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因工资、保险、辞职、辞退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无需提前30日告知。因此,本案中,单位经济损失只能由单位自行承担,而且劳动者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应由单位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