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海曙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许可对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的单位。
二、经营许可范围
烟花类为C(架子烟花除外)、D类,爆竹类为C类。
三、经营许可证的种类、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为长期性许可和季节性许可。其中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起止期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要求由区安监局确定,限制经营、燃放区域的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期限以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准。
四、许可申报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场所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且必须达到2级以上建筑耐火等级(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设置独立的储存仓库;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4公斤或4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摆放位置便于取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明示逃生路线;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许可申报所需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有效房产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经营场所承租的,提供《租赁合同》(在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有效期内)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产权人(个人或单位)同意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证明原件一份;
(五)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经营店面(或专柜)内安全条件说明(附照片);
(七)经营点周边100米范围内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和照片)。
六、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二)受理地点:申请经营场所所在镇乡、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报名地址:集士港镇菖蒲路92号综合执法局503室
报名电话:87437503。
(三)监督电话:0574-55889029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