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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 11- 21    浏览次数: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7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2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现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发文前明确公开属性。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在审批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主动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由主管领导审定。区级各部门起草区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对不主动公开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各单位上报区政府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主动公开理由的,区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发文前完成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对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内容应包括: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解读形式,公开载体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当商区人大、区政协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也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方、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拓展政府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7年底前,各单位要根据通知制定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相关制度,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