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有关精神,现将海曙区2015年底政府性债务情况予以公开。
经审核汇总,海曙区2015年底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19.4亿元,其中政府债务14.19亿元(一般债务2.3亿元,专项债务11.89亿元),或有债务105.21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1.82亿元,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13.39亿元),当年无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建设、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没有违规用于经常性支出及中央、省、市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等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