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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社局常见问题及咨询

劳动保障监察严格执法维权为四十多位农民工
追讨八十余万元血汗钱

发布时间: 2016-04-12 08:58:26   浏览次数:      来源: 区人社局    

  【要点提示】建筑施工业层层转包分包,发包和分包单位对劳动用工行为不直接管理,工程款、劳务费结算纠纷与农民工工资拖欠交织在一起,酿成突发事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案情】2015年春节前几天,某工程施工项目40多位农民工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施工单位拖欠工资报酬80多万元。他们强烈要求帮助他们追讨血汗钱回家过年,否则去区政府集体上访讨薪。

  接到投诉后,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即组织精干力量,会同区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调查处理此案。通过初步了解,该项目业主单位预付了80%的工程进度款后,因资金紧缺被迫暂停施工,而工程总承包单位(某建筑公司)已完成了90%的工程量,并为此垫资工程款达数百万元。由于工程未验收结算,总承包单位尚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经深入调查得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再由该自然人将具体项目分包给其他各班组长,由各班组负责施工。整个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缺乏施工监督,对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规范,基本上是把工资直接发给分包人,再由分包人发给各班组长。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象。对此,劳动监察人员严肃指出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错误做法,并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发现施工单位转给分包人和班组长的转款记录,竟找不到一份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也没有做到在工地进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总承包单位就连哪些农民工已经领取了多少钱都不清楚。鉴于这个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认为,发生拖欠问题是由于该总承包单位疏于管理造成的,因此依据劳动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总承包单位和分包人认真组织核算,自行筹款共同解决,由施工单位垫付55余万元、分包人拿出25余万元,限期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让农民工拿到应得的血汗钱安心回家过年。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层层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这些年,由于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人工费的大幅度提高,工程款项的结算速度慢,以至于一些相对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监督管理,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规定,办案组责令施工单位和分包企业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案件启示】近些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排查,严格执法,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规范与预防工作,妥善处理了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案件,积极维护了广大民工合法权益。但由于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在施工作业中又不够注意掌握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致使农民工维权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帮助他们维权时也颇为难办。为此,特提醒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务必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工地监督管控,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做好预防和处理拖欠工作;同时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扎实做好施工作业的前提下,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认真搞好考勤记录,遇到拖欠情况应注意提供相关证据,依法依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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