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政策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二、奖励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可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子女14周岁止。(已办理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卡的除外)。
(二)两孩生育奖励政策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1、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对于符合本人及配偶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条件的家庭,当夫妻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后,各自可享受每月100元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政策
对于符合本人及配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意外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本人年龄在49-59周岁时,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待满60周岁以后,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
凡居住在街道辖区计划怀孕的夫妇,可向居住地街道计生办或社区领取免费服务卡,到宁波市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参加免费体检。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政策
凡户籍在本街道且实行计划生育的无业、个体育龄妇女以及持有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外来育龄妇女,在本市各医院做放环、取环、引流产、结扎四项手术的,凭本人手术收据可报销手术费。
(七)人口计生举报奖励制度
对介绍、参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等扰乱正常生育秩序的行为,举报后,经查实的均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现金奖励。
三、法律责任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四、办事程序
(一)生育登记服务卡办理程序
1、双方户口在我街道,或生育管理地属我街道的合法夫妻,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医院怀孕诊断书到街道计生办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卡》。
2、居住在本街道辖区的外来怀孕妇女不方便回家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卡的,可以凭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医院怀孕诊断书、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本街道计生办代办《生育登记服务证明》。
(二)《再生育证》申领程序
符合再条件的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同时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双方近期合照三张,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童鉴定等证明,经生育管理所在地社区签署核对意见后,由街道计生办受理并审查核实、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区卫生计生局审批通过后,发放《再生育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社区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海曙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海曙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请表》,同时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残疾证等相关合法证件以及申请人近期一寸照三张,经社区或经济股份合作社审议通过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区卫生计生局审查确认。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父母向生育管理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同时附户口薄、有关病史资料以及患儿两寸照、患儿与父母近期合影两寸照各两张,经社区、街道计生部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鉴定。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8至49周岁的我街道户籍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外出的,在外出前持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一张、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若过期须在三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更换《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