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6-00042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16〕3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10-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4号线兴宁桥西站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10-28 15:59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轨道交通4号线兴宁桥西站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长春大厦、鄞奉路,西至南苑饭店、中信银行大厦,南至生活大师小区,北至翰香小学。具体门牌地址为:鄞奉路26号、32号、34号、36号、40号,灵桥路40号、48号、49号、51号、53号、56号、61号、66-86号、66-94号、72号、85号、87号、95-100号、102号、104-106号、108-110号、112号、114号、117号、121号(临125号)、122-136号、83弄6号、83弄8号,白果巷1号、11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74户(其中1户非住宅有集体宿舍,需房改后明确户数)。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事务所。

  三、签约期限为90日;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计算,住宅为150日,非住宅为21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轨道交通4号线兴宁桥西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件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