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20号)等上级文件和我市住房保障年度考核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适当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覆盖面,促进全市年度各项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
(一)坚持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逐步加大实物配租比例;鼓励和引导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向市场租房;坚持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适当提高租金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二)在《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规定的实物配租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最低收入家庭配租范围,应将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体系,具体扩展到以下七类对象(可视房源情况优先租给前六类):
1、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三证之一,且有效期连续满两年以上的无房最低收入家庭;
2、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55周岁或女50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米的最低收入家庭;
3、军烈属;
4、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5、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6、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的;
7、申请人或配偶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无房的低收入家庭。
(三)加大实物配租房源筹集工作力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实物配租房源,如公房转换、购买拆迁安置多余住房或其他保障性多余住房、向市场采购住房、向社会进行产权置换符合条件的住房、在各类住房建设中搭建或配建等。
(四)为了便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就学、就医、工作及生活,鼓励他们向市场租赁住房,对于自愿放弃实物配租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其租金补贴按可享受标准金额上浮20%,视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
(五)对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已经通过拆迁安置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的,可计入实物配租统计范围。
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及条件认定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及条件的认定政策和程序,全市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金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工商、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及财产认定的相关工作,抓好责任落实。
(二)全市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核查网络,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和房产状况的核查工作。
(三)各地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参与监督检查。
三、创新思路抓好各项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推进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年度住房保障各项目标的全面落实和按期完成。
(二)各地要结合上级文件及政策要求,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市建委、市民政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
(三)除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同意执行本通知规定外,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