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口普查是一项由国务院统一组织、众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大型国情国力调查。部门间加强联系、通力合作是搞好人口普查的一个重要前提。自09年10月开始,温州市人普办陆续赴公安、民政、计生、卫生、规划等部门开展调研,调研中笔者发现,一些部门由于行使部门职能的需要,掌握了许多有价值的人口信息资料,如能很好加以利用人口普查就将事半功倍。从这个角度看,人口普查不仅应该是一次社会调查力量的总动员,也应该是一次有关人口信息的大收集。对相关部门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列入人口普查日程表。
一、用好部门资料是人口普查的必然要求
1、这是由人口普查的性质特点决定的
人口普查被称为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牵涉范围之广,动员社会力量之巨都是其他调查所无法比拟的。每一个调查项目,每一个指标的设置都慎之又慎,仍然会面临一些敏感指标难以查准,重要调查数据缺乏参照等一些问题,亟需一些基础资料或对照资料。由于人口普查时,人口管理方面的职能部门基本上都是人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这就为各级人普办收集部门资料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2、由新的经济社会环境决定
新的经济社会环境主要指我国现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迁移频繁,人户分离、一户多居等现象普遍给人普带来技术难题;一些群众饱受商业调查困扰,对于上门调查的方式比以往普查配合程度有下降趋势;一些外来人口密集的地域,调查对象早出晚归现象普遍给调查带来很大难度;普查员待遇偏低,难以吸引高素质人员加入到普查队伍中来,造成普查工作执行力下降等。这些不利因素,再加上超生人口、死亡人口难以查准等惯有难题,使得普查机构必须尽可能依靠一些部门资料来“打底”以确保完成任务。
3、由新的普查口径决定
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采用了“户籍加居住”的调查口径,把户籍人口和居住人口(包括暂住不满半年)同时纳入调查范围。这是一项全新的挑战,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明显增加了两部分调查难度很高的人口,一是外出超过半年的户籍人口,外出时间已久情况很难掌握;二是外来暂住人口(不满半年),外来时间尚短情况很多不明。单是依靠普查员上门很难掌握有关信息或经常碰不到人(外来人口情况),尤其需要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和暂住人口登记资料作为参照。
4、信息化发展带来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我国的信息化发展水平日新月异,比之十年前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最大的特点是电脑已完全普及应用于各个部门。十年前未能实现电子化,以纸质文档形式保存的部门资料,现在基本上都已经录入电脑,为资料的传递和处理提供了便利。利用vfp等一些常用软件,就能对各个部门资料进行筛选、整理,最终以打印稿的形式发放到普查员手中作为入户参考资料。
二、调研中发现的一些可供利用部门资料及特点
1、公安部门资料
一是户籍人口资料。按照六人普新的调查口径,户籍所在地调查员需要对所有户口在本地的人员一一开展调查,公安局的户籍资料是必须参照的资料。对户籍资料的管理和维护是公安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为配合人口普查的需要,公安部门还需要在人普正式上门登记前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对户籍资料加以完善。二是暂住人口登记资料,也称为流动人口登记资料。近年来随着人口迁移加剧,公安部门因为管理的需要,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基本上每个村、社区都设有专职或兼职的流动人口协管员,对流动人口情况进行登记、资料更新。由于协管员人数有限,这一资料并未完善,往往是新来人员登记比较及时,离开人员的资料注销相对滞后。但在很多外来人口相对密集的地区,这一资料可以作为人口普查的一个重要参考资料。
2、计生部门资料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为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计生部门建立了以育龄妇女为主要重点的人口档案,也包括她们的家庭成员。由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多数育龄妇女生育情况都能及时跟踪,在计生部门的资料中得到体现。现实中很多新生儿都没有马上到公安部门登记户口,新生儿统计这一块计生部门的资料比之公安户籍资料明显更具参考价值。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主要在生育人口的户籍所在地,因此计生部门一般对属于本地户籍的育龄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情况掌握较多,对于外来人口掌握的情况很少。此外,一部分超生瞒报人口也需要通过别的途径调查掌握。总的来说,计生部门资料是人口普查统计出生人口的一个重要参考资料,但只是“其中项”,外来人口生育子女和超生瞒报人口等计生资料中缺失的部份还需要普查员参考其它资料或上门调查过程中挖掘。
3、民政部门资料
民政部门资料是死亡人口统计的主要参考资料。死亡人口的调查在以往普查中是一个很大的难点,原因就在于土葬比例较高,民政部门掌握死亡人口统计缺乏抓手,死亡人口信息不全。调查员在入户调查时,对于死亡人口问题不易措词,调查对象一般也不愿多谈,导致死亡人口的调查漏查情况很普遍。随着近年来我国殡葬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除了极少数偏远山区,绝大多数死亡人口都已实现火化(据民政局同志介绍已达到95%以上),通过一定的程序民政部门对火化的死亡人口信息资料均能很好掌握,如能用好这块资料调查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从调研的情况看,死亡人口相关信息分分别由各个殡仪馆掌握,并未形成全市统一的数据平台,可能需要由县级普查部门统一收集整理。
4、卫生部门资料
卫生部门资料是对计生部门出生人口资料的有力补充。甚至我们认为,通过各个医疗分支卫生部门掌握着比计生部门更多、更全面的出生人口资料。卫生部门对出生人口信息的掌握主要来源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各大医院、卫生院对新生儿有关信息的登记,包括出生证明、新生脚趾采血检验记录等。二是各个医疗分支对婴幼儿预防接种信息的登记。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往那种不去医院找私人接生的现象越来越少,卫生部门掌握的出生人口信息应该说是非常全面的,其中包含了一些计生部门不掌握的瞒报计划外出生人口。此外卫生部门还掌握着人口调查中的一类特殊情况,即婴儿出生后未能存活的情况,这是一种既计入出生人口、又计入死亡人口的特例,只有卫生部门才能掌握,如果想通过调查询问了解基本上不可能。总的来说,卫生部门掌握的出生人口信息非常多,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思路,很容易无从着手。
5、其它部门资料
除以上四个部门外,教育、房管、国土等一些部门也和人口普查联系密切。如教育部门掌握的入托、入学登记信息;房管部门掌握的房屋产权信息;国土测绘部门掌握的航拍地图信息等等。如能很好加以参考利用,都是对人口普查调查工作的有力支持。
三、关于部门资料利用的一些初步思路
国土部门的航拍地图是人口普查正式开展前划区绘图工作的一个参考资料,除此之外上述所有其它部门资料均为人口普查入户调查时查准、查实人口信息服务。人口普查对部门资料的参考借鉴可以有两条途径。一是在人普清查结束或人普登记结束后,快速汇总资料,与收集的相关部门资料作比对分析再采取相应措施查漏补缺。二是在人普清查阶段就把整理好的有价值部门资料分发到普查员手中,入户调查时作为参考资料。一般情况下我们还是倾向于第二种资料利用模式,因为人口普查入户登记阶段一旦结束,再大规模地返工调查不太现实,第一种情况下比对也就失去了绝大部分意义。因此,我们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如何综合转化各部门资料,使之成为普查员入户调查时的一个有力参考。为此,笔者有着以下粗线条式的想法。
1、理清思路,区别参考
与人口普查联系密切的部门很多,可供参考的部门资料更是五花八门,必须有所倾向有所取舍,应根据部门特点有针对性地参考。例如可以分为三个层级,一是参照资料,二是必须参考资料,三是选择参考资料。参照资料指必须不折不扣根据部门资料填写资料的一些项目资料,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特指人口普查表中的一些指标如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地、户口性质等,必须按照公安局的户籍人口资料填写。二是必须参考资料,指在目前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如不在人口普查中加以参考将导致普查数据很难查准的资料。包括计生部门的出生人口资料、公安部门的暂住人口资料、卫生部门的出生人口相关信息、民政殡葬部门的死亡人口信息等。三是选择参考资料,指能促进人口普查工作开展、对查准、查实人口数据有所裨益的所有其它部门资料。如教育部门的入托、入学信息,房管部门的房屋产权人信息等等。在理清思路的前提下,严格参照户籍人口信息填写普查表相关内容,整理好必须参考的部门资料,根据当地特点选择、整理好可供选择的部门资料,这是人普对部门资料利用总的思路。
2、集中整理,分门别类
收集、甄别各部门有价值的参考资料是一项很困难的任务,需要大量的部门间沟通,对部门资料的整理和筛选更是一项工作量很大的任务。除地图资料应根据划区绘图具体时间另外安排外,对部门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适当提前(考虑到时效性也不宜提前太久),留出专门的时间。对部门资料的整理应分门别类,做到思路清晰。一是出生人口参考资料,主要是公安、计生、卫生、教育等部门。二是死亡人口参考资料,主要是民政和公安的资料。三是暂住人口资料,主要是公安部门的暂住人口登记信息。对同一类信息的不同部门资料确定好参考优先级,进行整理综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应主要在市级或者县级完成。
3、花繁为简,统一格式
由于部门资料种类多、内容杂、格式又相互不同,如果只是简单地收集分发到基层,基层统计员将无所适从。必须将各部门资料转换格式,筛选有用信息到统一模板再下发基层。例如可以地址信息为统一标识整理部门资料,参考表式如下:
XX普查区第XX普查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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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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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人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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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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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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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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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户出生人口(2009年1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 |
本户死亡人口(2009年1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 |
本户暂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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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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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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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部门资料应用中应注意几点事项
1、不能违反入户询问这一基本原则,对普查员加强管理
入户询问是人口普查调查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可信,是普查工作的基础。提供部门资料作为参考的同时,应加强普查员的管理,避免普查员闭门造车。
2、发现部门资料与实际调查不一致信息,以实际调查情况为准
部门资料的准确性有待于普查员调查时核对校验,不可盲目相信。普查员入户调查时如发现与部门资料不一致情况,应在核实基础上以实际调查情况为准。
3、加强资料管理,防止资料泄密
各级人普机构包括普查员应切实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保密工作责任人,确保各种资料的安全性,不将资料用于调查以外用途。普查机构可采取与普查员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加强此项工作。